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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矿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张*以张*原名叫张*,张*冒用张*(张*二哥)之名与被告登记结婚,欺骗了被告及婚姻登记机关,法院应先行解决婚姻效力问题为由向大同**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同**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承认其原名张*,1971年4月出生,在与被告张*登记结婚时用其二哥张*的身份证及户口与被告张*登记结婚。被告张*仍以上述理由答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冒用其二哥张*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故本案应当先行解决登记效力问题,该事项系行政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在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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