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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