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振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并经常不回家与原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原、离婚;2、婚生子王*某随原告王*共同生活,被告冯*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提交了结婚证一份。

本院依法向被告冯*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冯*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

对原告王*提交的结婚证,经当庭举证,本院审核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冯*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王*起诉离婚,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王*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