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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赵*和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某某,现年两周岁。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不懂得尊重原告,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早日解决不幸婚姻,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某某归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原告提供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欲证明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答辩称,原、被告通过双方的亲戚介绍认识并相处,经过近三个月的相处及双方家人的了解,双方均有结婚意愿,最终达成共识:答辩人有婚房,并提供66000元彩礼,双方于2013年元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并生育一女赵*某。本次离婚纠纷完全是因为原告母亲多次向答辩人索要财务未果,教唆原告所致,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行为,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温馨的家庭,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经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某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婚后感情如何?原告提起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现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双方亲戚介绍于2011年10月认识,于2011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赵某某,孩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称婚后感情不好,没有吃的,饿了三四天,没有穿的,被告不爱、不喜欢原告,还打原告,墩布掉了头,被告也打,被告拿鞋跟原告身上、腿上打,因为找不见背心,被告用脚在原告腰上跺了两脚,后原告跟着母亲回了灵丘。被告称从2012年结婚到现在双方感情一直挺好,没有打过原告,没有饿过原告,吃不缺、穿也不缺。原告就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孩子,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否认,原告就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调解,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且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也应以不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大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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