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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均不相同,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两年双方便基本分居,结婚十年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感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以及家庭的幸福,这么多年被告对其漠不关心,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从来都没有分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半年后于200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育一女李*(2007年出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生气、吵架,但尚能和睦相处。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仍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双方结婚数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互谅互让。鉴于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好,并愿努力改善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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