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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即因各种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更是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到离婚的地步,只是原告不信任我,换了锁把我赶出家门,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与她人言语暧昧,双方常为此发生矛盾,从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7月,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的保证书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自愿结婚,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夫妻感情是能够继续巩固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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