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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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