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贾*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