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愿私下解决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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