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们于2010年经人介绍结婚,2012年生一儿子赵*。2014年12月在晋东化工厂内买到四室两厅两卫的住房一套,约133平方米。2012年以来因被告有不良行为,我们一直分居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今年清明节还一起回去上坟,本人没有不良行为,为了家庭和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6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子(赵*,2012年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抚养、教育孩子成长,但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一些矛盾,如能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夫妻关系还能继续维持,此婚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