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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5月13日生育女儿姚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婚姻基础差,在未充足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以致婚后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相互缺乏信任与谅解,未能培养和沟通夫妻感情,双方矛盾已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提供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抚养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5月13日生育一女姚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姚某某不同意离婚,因原告孟某某不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对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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