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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诉称,2002年原被告按民间习俗典礼结婚,婚后于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生育长子庞**,现年12岁,于2014年生育长女庞**,现年1岁,由于原被告是在相识不久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差,且被告在外乱找女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孩子庞**,庞**随被告一起生活,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3、婚后无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

被告庞*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做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于2012年5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庞**,于2014年生育一女取名庞**,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前原告发现被告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来往,原告为了家庭原谅了被告,2014年9月原告又发现被告出轨,此后双方分居了3、4个月,2014年腊月原告为了孩子双方和好在一起生活,2015年春节后被告又与那个女人来往,在清徐县城开了麻将馆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婚礼仪式后十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并生有一子一女,夫妻之间建立了较好的感情。现原告以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且分居达8个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原被告分居8个月的事实难以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多加沟通、珍惜来之不易建立起的家庭,学会正确处理问题,夫妻矛盾是会得到解决的。被告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要求与被告庞*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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