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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