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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9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两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全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结婚前我和原告也相处了一段时间,并不是草率成婚。孩子一直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最近这三个月,由于我身体原因,回父亲家中保养身体。孩子也在我父亲家居住了一段时间,开学后原告才接走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某、被告杜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生育两女。婚后初期,夫妻二人感情尚好,近一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三个月前,被告回到父亲家中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两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表达了想要与原告继续生活的强烈愿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能够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相互忍让谅解,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是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付某某、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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