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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手语老师王*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被告系长治**学校同学,于2010年农历八月三十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并于2010年1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仓促结婚,婚前缺少沟通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是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2013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原告将怀孕的情况告诉被告,但被告却不相信原告的话,仍旧经常玩游戏不回家,被告家人也不给原告做饭,原告只得自己做饭,在原告怀孕6个月时,因原告肚子疼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原告,原告流产了。原告在医院住了三天,出院后因伤心过度,原告父母将原告接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说的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是偶尔有争吵,原告说被告经常玩游戏不回家是在被告2013年6月外出打工之前,外出打工后被告就不玩游戏了。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还有感情,被告发短信说同意离婚是开玩笑的,2013年6月原告回娘家,至此与被告分居,至今差不多三年了,分居期间被告没有去过原告家,以为被告外出打工了。2015年6月被告给原告打过2000元。被告自己有存款10000元,给被告母亲了。

本院认为

归纳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告田*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经质证,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庭审中,原告陈述,结婚后被告掐过原告一次脖子和胳膊,被告经常玩游戏不照顾原告,被告经常玩游戏晚上不回家,让原告非常生气。被告经常抽烟花钱,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听。原告告诉被告原告怀孕了,但被告不相信原告。原告2013年5月去找被告,被告不在家,被告撒谎说是去外面打工了,其实是在本地朋友家。2013年6月原告发现肚子疼想去住院,被告不相信,结果导致原告流产。原告流产三天后,被告家里没人给原告做饭,原告只好跟父母回了娘家。被告除对原告陈述的2013年5月原告去找被告一事有异议外,对原告陈述的其他事实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其他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某学校同学,原被告于2010年12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掐过原告一次脖子和胳膊,被告经常玩游戏不照顾原告,被告经常玩游戏晚上不回家,让原告非常生气。被告经常抽烟花钱,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听。原告告诉被告原告怀孕了,但被告不相信原告。2013年6月原告发现肚子疼想去住院,被告不相信,结果导致原告流产。原告流产三天后,被告家里没人给原告做饭,原告只好跟父母回了娘家。随后,被告就外出打工去了,自此原被告没在一起生活至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系同学,通过自由恋爱成婚,婚后原被告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都在一般人可接受限度内;原被告虽然从2013年6月至今没在一起生活,但被告是外出打工去了,此并非是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由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在法庭组织的调解中,被告表示其向原告承认自己的错误,会跟原告好好过日子,以前的错误绝不再犯。被告态度诚恳,悔改之意明显,希望原告能展现宽广的胸怀,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与被告重归于好。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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