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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

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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