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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