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