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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暂停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泗洪县,故该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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