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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供襄垣县公安局虒亭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襄垣县**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襄垣县,故本案应由山西**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举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襄垣县**民委员会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山西省襄垣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u0026ldquo;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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