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隋某某已经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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