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9月19日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5月1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的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只是原告在生女儿坐月子期间,被告有意无意找茬与原告吵闹,为了女儿,原告强忍着。2015年农历3月10日,被告再次威逼与原告离婚,原告实在无法再忍受,忍痛割爱舍下爱女与被告彻底分居。现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并未辱骂原告,原告回娘家是因为与被告母亲发生了争吵。

原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9月19日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5月1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原告生一女儿,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农历3月10日,因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原告返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多些包容,同时被告应当协调处理好妻子与母亲间的关系。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应当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原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原告对抚养女儿的主张须以离婚为前提,对此亦不予支持。本院为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