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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但没有主见和判断力,对父母听之任之,对原告不信任,打击和折磨原告;结婚第三年,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不尊重,对婚前所谈条件出尔反尔,不履行当初对原告的承诺,原告在被告在家没有地位;被告懒散不务正业,没有肩负重担的能力,致使家庭生活窘迫;被告父母对被告家庭的纠缠,严重影响到小两口的家庭生活,也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和心理健康,被告不但不阻止,反而说原告在搬弄是非,我对被告提过多次警告和改正机会,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告能正常生活。请求:一、判决与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女儿由被告抚养;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原、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因住房等问题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被告陈述:原告是2015年7月23日左右回的娘家,因为住房等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宿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8月左右,原、被告双方因住房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又生育一女儿,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且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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