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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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