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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发现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家庭一切开支都有原告父母承担,而且被告经常一两个月不见其人。现因原告父亲今年生病住院做了大手术,家庭经济困难。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及子女的抚养费20000元并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

庭审原告补充陈述:原、被告从小就认识,2006年10月经人介绍开始恋爱,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9日,婚生女宋**出生,2010年5月24日,婚生子宋**出生,被告系男到女家生活,在原、被告分居前,被告在他小姨家看门,中午在原告家吃饭,自8月份左右起,被告就不来原告家生活,分居至今。现两个子女随原告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小就认识,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9日,婚生女宋**出生,2010年5月24日,婚生子宋**出生,被告系男到女家生活。自2015年七八月份左右,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时难免的,双方应本着积极的心态,多一份宽容和理解,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表现出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且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能够相互沟通、互相理解,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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