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4月1日儿子出生,取名任**,现在屯留**小学上学。被告婚后从不为家庭考虑,经常生气。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协议离婚,为了孩子又于2014年8月18日复婚。被告在外打工从没给原告家里开支,其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经两年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4月1日生育儿子,取名任某甲,婚后感情非常融洽。被告所挣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并时常给原告及家人买衣服或东西,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虽协议离婚一次,但纯属原告意气用事,几日内便复婚,也证明原告对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2015年3月31日原告给被告发短信“…我知道你爱我疼我,我又何尝不是”,再次证明原被告深厚的感情基础,故被告请求判决不准离婚,以维护家庭的和睦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其他争议不作任何答辩。

原告提供离婚证与结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协议离婚,又于当月18日复婚。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腊月23日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4月1日儿子出生,取名任某甲,现在屯留**小学上学。原被告曾于2014年8月13日协议离婚,后又于2014年8月18日复婚,2015年4月2日双方生气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日渐深厚,原告所发送的短信内容已能说明一二,因此双方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而不应因家庭琐事或小小的挫折而诉诸离婚。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双方如及时从中吸取教训,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其夫妻感情定能和好,从而为儿子营造健康美满的家庭环境,以维护和睦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任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