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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