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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出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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