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出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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