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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连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27日,被告倒插门到原告家,2004年10月11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崔某婧,2007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崔**。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4年10月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被告撤诉后,双方并未完全和好,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侮辱原告及家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随我生活,原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无法抚养孩子,应当由我抚养。被告在原告家生活10余年,每月工资均由原告持有,原告要求离婚,必须把这十几年的工资返还被告,每年按6000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72000元;另外,原告家买房曾借被告父母20000元,应当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12月25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被告入赘原告家,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6月2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崔某婧,2007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崔**,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可,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崔**,婚生女崔*婧系双方共同儿女,崔*婧年长可随被告生活,崔**年幼可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可随时探望子女,对方应当予以配合。本案被告入赘原告家,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原告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收入能力,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被告主张曾借给原告父母20000元买房,但无相关证据提供,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崔**随被告连某某生活,婚生子崔*卓随原告崔*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崔*某和连某某均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原告崔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连某某经济帮助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150元,被告连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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