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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张**,被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20日举行民间结婚典礼,婚后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载,现就读于长治市XX幼儿园。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认识半年就匆匆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彼此脾气、性格、爱好均存在较大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婚后一直拿着原告的工资本,严格控制原告的经济状况。2013年5月23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双方离婚,孩子可以随原告生活,但被告每月只能承担抚养费400-500元,原告应当保证被告探望孩子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20日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载,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长治市XX幼儿园。2011年2月14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开始同意离婚,后改变意见,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希望法庭给予和好的机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对原告多加关心照顾,多交流、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同时也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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