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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