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某某诉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