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多次调解,原被告和好生活,现原告常XX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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