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双方去民政部门解决离婚问题,现原告白**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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