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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