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农历年11月18日举行典礼仪式,2010年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经常生气,夫妻感情无法破裂,2014年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现已半年有余,原被告仍未何好,再次请求离婚,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壶关县人民法院(2015)壶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儿子由谁抚养;3、有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吴某某于2001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婚礼仪式,2010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2002年11月29日生育女儿吴某甲,2004年3月28日生育儿子吴某乙,2013年开始分居。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有3间二层楼房,原被告分居时二层尚未建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吴某某虽然结婚并生育子女,但由于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发生感情纠纷后又不善于加强沟通,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感情裂痕进一步加大,原告2014年起诉离婚,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经征求子女意见,女儿愿跟随原告生活,儿子愿跟随被告生活,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原被告婚后所盖的二层楼房,因分居时尚未建成,原告又同意放弃分割财产,可不予分割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女儿吴某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儿子吴某乙由被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对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