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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杨某某在1998年6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杨**现年十四周岁,小儿子杨**现年七周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因生活琐事,对我经常拳打脚踢。2013年11月我检查出患乳腺癌后,被告却不出钱看病,更不陪我去检查,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没有悔改表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离婚,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长治**和平医院诊断证明书三份,壶关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审核单六份,证明原告生病以及被告不支付费用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农历6月21日典礼同居,2000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中2001年正月十三日出生长子杨**,2008年5月24日出生次子杨**,现都跟原告生活。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未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岁,共同生育二个儿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在原告有病,双方更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面对困难,想办法加以解决,并不是逃避现实。虽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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