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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涛方、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于2003年11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女,长女张**,2004年7月20日出生;次女张**,2008年11月29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且蛮不讲理,动不动就与我吵打生气,对我实行家庭暴力,还隔三差五恐吓我的母亲及娘家人。2014年清明因我劝其外出打工,遭到他一顿毒打,我忍无可忍,只好回了娘家与其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依法确立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4)壶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个女儿不能分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3年1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女,长女张**,2004年7月20日出生;次女张**,2008年11月29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没有争议的财产。共同生活中,2014年清明节前后,原、被告因琐事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夏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本院(2014)壶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又生育两个女儿,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感情上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沟通加以解决,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分居生活,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又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张**,经征询本人意见,愿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丁随原告郭某某生活,婚生女儿张*丙

随被告张*甲生活,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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