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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辛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辛*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辛*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8月1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996年4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辛*乙,现年19周岁,女儿辛*丙,现年6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只是在一起勉强生活,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形迹可疑,经常夜不归宿,后来才知被告与其她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吵架,被告给原告保证以后再也不会了,但仍我行我素,原告已心力交瘁,无法再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辛*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希望原告能做通孩子的思想工作。

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于1995年8月1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996年4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5月14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辛*乙,就读于长治**工学校;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辛*丙,就读于黎**关小学。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孩子如何抚养。三、财产及债务如何分配。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原告因怀疑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另原、被告现还共同生活在一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共同养育子女,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本属正常,不会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任何证据,只要原、被告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夫妻关系能继续维持,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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