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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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