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赵某某诉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某某诉辛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诉琚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诉许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