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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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