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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典礼仪式,2001年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和赌博,被告对家里的子女没有一点责任心,从不管家里的日常开支,2014年7月,孩子学校放假后,原告带孩子从太原回了壶关,之后,原告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至今没有音讯。现请求离婚,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4日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由谁抚养;3、有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于2001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2001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2000年5月20日生育女儿张*甲,跟随原告生活,2004年8月20日生育儿子张*乙,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审理期间,被告父母提供了壶关**村村委会书面证言一份,证明被告长期不再该村居住。

原告称有共同债务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经积累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应当加强沟通,解决矛盾。原被告之间的主要矛盾是被告离开家后,不尽家庭义务,但是,被告离家原因不明,原告及被告家人对被告久不联系的原因也不清楚,应当给予被告一段时间,待被告回来后解决夫妻矛盾。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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