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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8日生育女儿刘*。由于原告婚前轻信被告花言巧语,没有深入了解,种下苦果。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工资微薄,经常賭博,对家庭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明知原告高烧昏迷但不到医院,更有甚者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竟然置之不理。孩子出生后,原告带着孩子住在娘家,被告也基本不管。被告还经常更换电话,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离婚,共同财产有组合柜1套、床1张、海信电视机1台,请求平分;婚生女儿刘*未满周岁,依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原告还陈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外债。原告陪嫁的财产有4条双人花色被子,安装在被告家的3个圆形灯,1个加湿器,1个红色拉杆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3月分居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坐月子时在被告家住了32天,其他时间回被告家不超过10次,原告住在娘家,被告多次叫,但原告不回家。被告虽然收入微薄但尽到了丈夫的义务,孩子出生时的住院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原被告之间纯属因为琐事而生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陈述的财产都有,但都是结婚前被告买的,原告并未出钱,原被告无外债。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子女随谁生活,抚育费如何承担,三、共同财产及外债。

原告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婚姻协议》,证明2015年6月13日被告就夫妻感情问题向原告立下协议。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银行卡及查询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份交给原告1张银行卡,欺骗原告。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二)表示了被告对原告的决心,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原谅的机会;认为证据(四)没有欺骗原告。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08日生育女儿刘*。2015年6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无法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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