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腊月结婚,婚后二人夫妻关系淡漠,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端午节被告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起诉在案,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31日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2月26日补办结婚证。2003年孩子出生。婚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端午节被告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并没有很大分歧;儿子年龄尚小,轻率离婚明显不利于其成长。今后,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尊互爱、消除隔阂,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夫妻仍能和好。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二人分居时间较短,和好可能性大。据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是基于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故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为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