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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诉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裴*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诉称:原、被告在经过半年恋爱之后,于2013年农历五月十二举行了婚礼,2014年3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九月初五,婚生子裴**出生。婚前,原、被告的关系还可以,被告每天纠缠着原告,可婚礼过后,喜气未消,被告就和原告吵闹。被告有正式工作,经常不上班。今年五月下旬的一天,原告在娘家与被告电话里争吵,被告嫌不解气,就到原告娘家大吵大闹。直到今年9月3日,因为家庭琐事与被告妹妹争吵,被告的父亲将原告推到在地,被告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原告。如今,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为了摆脱被告野蛮而粗暴的蹂躏,也为了孩子的未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裴*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婚后双方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原告所诉事实纯属捏造杜撰,婚后被告积极工作养家,婚生子的奶粉开销每月都在2000元以上,原告连给孩子买奶粉都不知道什么牌子,谈不上照顾孩子。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在长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被告对原告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经过半年恋爱之后,于2013年农历五月十二举行了婚礼,2014年3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九月初五,婚生子裴**出生。因琐事发生家庭矛盾,今年9月3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婚生子裴**随被告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时难免的,双方应本着积极的心态,多一份宽容和理解,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表现出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且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能够相互沟通、互相理解,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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