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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11月2日在科左后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取名王*甲现年6周岁,原被告近段时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但不管不问,甚至都不给原告拿钱看病,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伤透了心,原被告现已分居一个多月,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经人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因原告有病在身无法照看孩子,婚生女王*甲由被告抚养较适宜,请求人民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很珍惜我的老婆,我心里有我的老婆。我以前对她不够好,以后会对我老婆好的。如果离婚,孩子我可以抚养,但是我们俩要共同承担责任,抚养到孩子长大成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2日在科左后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年6周岁(2010年7月22日出生),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现已分居居住,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坚持离婚,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及债务。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供结婚证一枚,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致使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生活,原告坚持离婚,本院经调解和好无望,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对于婚生女的抚养,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对子女进行抚养。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因原告身体健康状况,考虑对子女抚养、身心健康有利出发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给付被告子女

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甲(2010年7月22日出生)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曲某某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按每月300.00元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15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子女抚养费计900.00元;在2015年12月末给付。从2016年开始在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分别给付半年的子女抚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75.00元,由原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通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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