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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