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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