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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