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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