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李*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萨仁格日乐申请执行乌**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