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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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