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陈某某诉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李*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某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